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罪犯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4-12-18   来源:    访问量:-

 

1.《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2.《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附件《监狱狱务公开内容》有关规定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监狱简介 | 交通指引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广东省高明监狱    联系方式:0757-8886 1402

备案编号:粤ICP备20053298    网站标识码:4400000048   

粤公网安备 44060802000142号

技术支持:佛山市国迈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7(020)-8112 6612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