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有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监狱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罪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刑事诉讼。因此,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并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
二、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的委托文件。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证件、文件。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请人。
三、监狱安排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提供适当场所。会见时,应有监狱干警在场。
4.《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附件《监狱狱务公开内容》有关规定
第十点,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1.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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