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
粤狱发[201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罪犯亲属、领事、律师和帮教等会见。
第三条 罪犯会见应坚持依法管理和有利于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的原则。
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本人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罪犯在集训、禁闭、隔离审查、报请死刑复核期间,可以暂停会见。
第六条 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第七条 罪犯的亲属、监护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会见手续。
第八条 罪犯每月会见亲属、监护人1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60分钟。
未成年罪犯每月会见亲属、监护人2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为6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的,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罪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会见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见办理
第十条 监狱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罪犯会见日期,并提前告知会见人员。会见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到监狱会见。
第十一条 罪犯入监时申报、登记的亲属、监护人会见,由会见室审核办理。未申报、登记的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二条 罪犯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再次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的会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凭会见人员出具的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批件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五条 帮教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会见,应当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社会团体的介绍信、公函和帮教人员的有效证件,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专教罪犯的会见按专教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罪犯在集训、禁闭、隔离审查和报请死刑复核期间确需会见,由狱内侦查部门或有关办案部门审查、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超次数、人数、时间规定会见,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九条 会见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来监会见,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与罪犯案情有关联有碍罪犯改造的;
(六)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七)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章 会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罪犯会见根据分级处遇相关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在监狱会见室进行。监狱应当为会见人员会见罪犯提供必要条件。
罪犯因病重、病危、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可由监狱安排在指定安全场所会见。
第二十三条 会见登记处警察必须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的身份,确认无误的逐一登记,押身份证件,发给《会见通知单》、《会见证》,准予进入会见室。会见结束后,经核实无误的,收回《会见证》并退回所押证件,予以放行。
会见人在会见前应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入监狱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二十四条 会见管理警察应根据《会见通知单》、《会见证》安排会见人到相应地点候见,告知会见时间、会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通知罪犯所在监区。
第二十五条 监区接到罪犯会见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罪犯带到会见室会见,押解罪犯会见的警力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会见室设在监管区外且没有封闭通道与监管区相连的,罪犯会见往返途中应加戴手铐。
第二十六条 会见的罪犯一律穿囚服,并佩戴分级处遇牌。宽管会见的罪犯应在会见室更衣房更换专用的会见囚服。
第二十七条 会见期间,监区应安排一名监区领导或管教干事及若干名警察负责本监区罪犯会见的监听、监视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会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交谈,但应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二十九条 会见人员顾送物品仅限于必要的学习用品和适量的御寒衣物,并经会见管理警察检查、登记。
第三十条 需要在会见时顾送药品的,应由罪犯提前向专管警察书面申请,报监狱医院警察医生审核、分管医务工作的医院领导批准。
顾送的药品应有中文或英文使用说明书,经监狱医院警察医生检查后交由专管警察保管。
第三十一条 罪犯与会见人需要在会见时转交信件、物品的,应当提前向会见管理警察申请,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会见人顾送给罪犯的现金仅限人民币。负责收款的警察应当立即清点、登记入帐,并开具四联单,一联交会见人,一联交罪犯,一联交监狱财务部门,一联存查。
第三十三条 罪犯或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二)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三)私自传递信件及现金、通讯工具、毒品、淫秽物品、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的;
(四)使用隐语、暗语交谈的;
(五)非外国籍罪犯使用外国语交谈的;
(六)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七)未经监狱批准,对会见进行照像、录像、录音的;
(八)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会见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6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会见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见室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三十五条 会见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警察,负责会见验证、登记、咨询、巡查监管和检查、接收顾送物品、现金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见室可配备工勤人员负责辅助性事务。工勤人员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上岗)证。
严禁安排罪犯在会见室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会见管理警察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三十八条 会见管理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着装不整齐,举止不端正,言语不文明,态度不和蔼;
(二)故意刁难会见人员或随意延长、缩短会见时间;
(三)私自安排他人会见罪犯;
(四)索取、接受与本人工作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宴请或财物;
(五)其它对监狱形象和改造工作不利的行为。
会见管理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监狱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办法》(粤狱〔2001〕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广东省高明监狱 联系方式:0757-8886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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